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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堂|新规来了!5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针对经营者“卷款跑路”等行为,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期为您解读新法重点关注问题。
●合同性质: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经营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服务提供方式:经营者需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多次或持续的商品或服务。
该司法解释一共分为二十七条,深入探讨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多个维度,对特定生活消费领域内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提出了具体指导。
不适用。适用本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生活消费领域因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第一条 就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适用领域作出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需注意,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一次性消费纠纷则不适用,即必须是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才适用本解释。
第一条 就不记名与记名预付卡纠纷起诉主体作出规定:不记名预付卡和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需注意,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其负有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的义务。另外无论预付卡是否记名,只要消费者能提供合法持卡的初步证据,起诉经营者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监护人订立的预付卡消费合同,约定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服务(例如生活中常见的父母为子女订购书刊,书刊按月寄付等情形),发生纠纷应当以谁的名义起诉?
如因合同发生的纠纷(例如主张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履行存在瑕疵等情形),应当以监护人自己名义起诉(谁订立合同谁起诉);如因履行合同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被监护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可起诉)。
第三条 就涉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体资格作出规定: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监护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若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则被监护人可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例如经营者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可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拒绝承担责任吗?
第四条 就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主体作出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仍可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不得以其非实际经营者拒绝承担责任。
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被特许人承担责任吗?
特定情形下可以。反之亦然,特定情形下,被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特许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就特许经营体系内的责任归属作出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若:(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另外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在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存有过错时,消费者可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商场场地出租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六条 就场地出租者的责任以及追偿权进行规定:场地出租者未审查经营者资质(所做的应当为形式审查,审查具体要求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以请求出租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何处理?
第七条 就经营者经营困难时的清算义务及清算义务人责任作出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履行合同,应依法清算。经营者应当清算未及时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相关解释规则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
上述情形下,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就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作出规定:若合同内容不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原则上应作出对消费者主张的对其有利的解释。
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不得解除合同或不得要求返还预付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约定消费者遗失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九条 就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出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存在排除或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主张其无效的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可以一律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吗?
不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法定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可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实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享有确认权、追认权,对于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定代理人可不予确认、追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需注意:经营者应当返还的预付款应当抵扣已经兑付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应的价款,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除外。
第十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可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享有确认权和追认权,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以及合同内容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并且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将预付款作为其他费用进行抵扣。例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时,必须遵守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其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时不得主张相应服务价款予以抵扣。
债权转让通知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能否请求经营者向其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能否要求经营者提供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
消费者办理不限次数的年卡、季卡后,能否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让另外的多人行使本应由其一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及条件作出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条款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有直接影响,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以免损害经营者或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消费者在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时,一旦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经营者,该转让即对经营者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请求经营者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此请求。受让人可以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人民法院同样依法予以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若约定经营者提供不限次数的服务,消费者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消费者违反上述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从而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可以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
经营者能否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情形下,单方面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价格与质量保障作出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降低其质量。若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换地点)、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换老板)、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屡次跑空预约不上等),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例如订立瑜伽服务合同后,消费者因病手术长时间须卧床休养),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
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例如可以修改服务内容,降低动作难度、延长到期期限等)。
第十三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条件及合同重新协商作出规定:若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便,继续履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若经营者承诺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无法正常提供,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消费者健康等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对消费者不公平,消费者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以。但需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或者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则不享有七日内要求退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退款的权利作出规定:关于退款期限,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例外情形是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若已从同一经营者处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适用七日退款原则。消费者若已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同样不适用七日退款原则。另外若合同中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特定情形下可以,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合同因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时,经营者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返还的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总额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消费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消费者不能请求赔偿。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视为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简言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需要视经营者原因还是消费者原因从而适用不同的计息标准。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规定:若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计付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经营者原因导致预付款返还时,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因消费者原因导致预付款返还,利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经营者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可请求按监管资金实际利率计算利息。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就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规定: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被解除、无效、撤销或确定不生效时,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利息自合同解除、无效、撤销或确定不生发生效力之时起计算。若双方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预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并签订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以节日优惠为由,宣布节日期间课时费打五折。因此,节日期间每次消课的价格应为原约定价格的50%,即100元。若预付式消费合同因非消费者原因(如经营者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中断,张三已正常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那么,已兑付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款计算为:原价200元的三次课程加上节日折扣价100元的两次课程,总计800元。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签订了一份预付式消费合同,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以节日优惠为由,提出‘买多少送多少’的活动,即张三支付2000元后,额外获赠价值2000元的瑜伽课课程,总计可享受价值4000元的20次瑜伽课。则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为2000/(2000+2000)=50%,假设张三已经消课6次,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其已经消课的6次课程对应价款应为2000/10*50%*6=6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例如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可无条件退款,退款时折价商品按照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从约定。
第十八条 就非因消费者的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计算方式作出规定:若消费者非因自身原因需返还预付款,法院将根据经营者提供的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经营者赠送消费金额时,将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与总金额(包括赠送部分)的比例来确定优惠比例,并据此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若双方对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折价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以消费者张三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为例,经营者以节日优惠酬宾为由,称节日期间到店课时费折扣50%,则其节日期间消课每次价格应为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款的50%计算为100元,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张三正常已经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为:200*3+200*2=1000元。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于上海市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经营者称瑜伽课折扣前每节课程价格为1万元,但是节日优惠酬宾,折扣后价格为10次2000元,则因消费者原因发生退款情形时,消费者主张打折前1万元单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也即上海市同类瑜伽课程服务的市场价格假设单价为400元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假设消费者已经消课三次,则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应为400*3=12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就折扣商品、服务及消费者获赠消费金额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还预付款,经营者提供的折扣商品或服务,法院应以原价计算已兑付部分的价值。若消费者认为原价不合理且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交易记录,法院可依据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来计算。若双方对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折价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则依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裁判规则作出规定:若消费者预付款未超过按折扣价计算的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经营者不能要求额外支付。即使按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超出预付款,经营者也无权要求消费者补足差额。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能否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
人民法院须考量经营者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赠送商品或服务后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处理原则作出规定:当合同被解除、认定无效、撤销或确定不产生效力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剩余的预付款。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返还赠品或对已提供的服务进行折价补偿。在审理经营者的这一主张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量赠品或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金额、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情况,以及消费者退款请求的具体原因,并最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可以。例如消费者张三支付12万元购买了瑜伽课年卡,其在三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剩余履行期限9个月与全部履行期限12个月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经营者应当返还120000*9/12=90000元。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可以。例如消费者张三支付12万元购买了瑜伽课年卡,三个月后经营者便开始停止服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个月后未果便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剩余履行期限9个月与全部履行期限12个月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经营者应当返还120000*9/12=90000元。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预付款?
不可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就预付式消费合同中预付款返还条件作出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后,应根据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请求。若经营者在合同解除前已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同样可以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返还预付款,人民法院应支持。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其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可以。另外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就经营者终止营业后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恶意逃避退款,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若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以及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就预付卡服务请求的法律支持作出规定:消费者请求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进行激活或换卡服务,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请求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进行挂失和补办服务,人民法院应支持。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如何处理?
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第二十五条 就经营者信息提交义务作出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经营者应提交上述证据材料,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不适用。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十六条 就该司法解释适用预付卡的定义作出规定:本解释所指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实体卡(如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和虚拟卡(如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载体)。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